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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换包装、撕条码,是不是侵权?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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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撕码销售、改变产品外包装盒以及将正品产品拆除原包装后分装出售等行为。

撕码销售:

指将商品出厂条码、编码等标识码刮花损坏或消除后再进行出售的行为,该标识码往往具有查询产品批号、产地、销售信息、防伪信息及售后服务等诸多功能。

随着商品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经济不断发展,经营者为了更快捷地获取利润,规避商标权人对商品渠道、价格等管控,不断出现破坏正品外包装附随信息(如溯源二维码、批号、批次)等"撕码销售"行为。由于该类行为可能影响商标的识别来源、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功能,确实存在一定的商标侵权风险。

但是,一般来说,除直接销售假货外,撕码销售行为往往损害的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管控及追踪等,因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依据个案综合认定。

改变产品外包装:

指将商品包装部分或全部去除后进行再销售的行为,该产品包装往往仍包含有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商、产品规格等信息。

有观点认为,销售者擅自改变产品外包装盒对外销售的行为,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质量保障及商品信誉的评价,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质量保障及信誉承载功能,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我们认为,商标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品质保障功能是指商标权人在加强商品品质管理,进而逐渐积累和凝聚商誉的过程中,使得消费者确信贴附同一商标的商品具有同一性,商标权人有权对降低商品品质、减损或损害其商标所负载商誉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制止。

对于权利人以其品质保障功能受损进而主张商标侵权的认定,需结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商标的本质功能是否受损、消费者的预期是否受损等因素,兼顾商标法保护消费者福祉和利益衡平的立法目的予以综合判断。

什么情况有侵权风险呢?

如果销售者破坏了防伪码等产品条码,损害了权利人对商品的真伪识别体系,可能会出现即便销售者销售正品也将被认定为假货的风险,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如果"撕码销售"行为破坏了商品的商标标识,或者被控侵权人将较低质量标准的商品通过改变包装等再按较高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售,使得具有相同商标、相同包装、相同型号的商品品质存在差异,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或来源等无法识别或产生误认,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商品具有相同的质量等级与同一品质,进而损害商标声誉、商业信誉以及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导致消费者产生负面评价,造成消费群体的流失,损害市场利益,亦可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消费者在实际购买改变外包装的产品时未被如实告知产品的真实信息及包装改变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产品的真伪或对该品牌的产品品质产生误认,降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及信誉的评价,也可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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