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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6-27
近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对基本医保关系的省内转移接续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待遇衔接相关问题,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暂行办法》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一、省内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互认

《暂行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享受退休待遇。

一是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二是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二、可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暂行办法》指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三、可转回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如何确定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暂行办法》强调,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但符合曾参保地的缴费年限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均不符合上述两点规定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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