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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关系建立?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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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9月1日招聘了一位新员工并在当天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未能在当天提交入职材料,故公司让其9月15日再正式入职,但员工在工作至10月份突然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拖欠其9月份工资,其中就包括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的工资,而公司已足额发放其9月份工资。那么,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就一定等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吗?
 
 

签订合同之日就一定等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公司正式用工时间为9月15日,在此之前该员工并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在没有享受任何劳动成果的情况下,依法无需支付劳动报酬。若员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该期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则员工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建立用工关系之日为9月1日,其在9月1日至15日期间均付出了劳动,可通过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员工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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